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74號
TYDV,104,重訴,474,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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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原   告 阮素珠
被   告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
被   告 詹廖素真
      廖美麗
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5日裁定 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1600元。該裁定已於同 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 未補正前揭事項,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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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