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08號
TYDV,104,訴,908,2015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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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戴明漢(原名:戴明財)
上列上訴人與蕭薇薇因104 年訴字第90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第一項
部分為30,000元、第二項部分為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共計27,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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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