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17號
原 告 陳永松
被 告 曹以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00 元
,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9,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9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