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56號
原 告 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堂樑
被 告 鑫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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