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26號
TYDV,104,訴,1326,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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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6號
原   告 郭志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之監察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 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於當事人 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 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公司與董事間訴訟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 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244 條第1 項、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公司法第213 條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時,原告經登記為被告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董事長,其訴請確認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於本件 訴訟即應由被告之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然原告起訴狀未記 載被告監察人之姓名,即有起訴不合法之情事,爰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被告之監察人姓名、住居所 ,或依法聲請對之為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 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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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