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35號
TYDV,104,補,635,201511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優佳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建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 1,113,3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1/1頁


參考資料
優佳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