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5號
再審原告 倪廣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良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本院104 年度再易字第24號、104 年度簡上字第19號民事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
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同一審級(第二審)再審之
訴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