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02號
TYDV,104,補,602,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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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何明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文雄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 萬元
(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500×240=3,720,000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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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