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鄭名夫
上列聲請人與案外人陳冠華間再審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承辦法官
迴避,本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不服鈞院104 年度救字第51號民事裁 定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就之聲請再審(本法院 104 年度聲再字第3 號),惟該104 年度救字第51號之前案 為鈞院104 年度簡抗字第7 號,該合議庭之承審審判長法官 為端股,陪席法官為倫股、受命法官為仁股,本案104 年度 聲再字第3 號之審判長法官端股、受命法官溫股,陪席法官 倫股,與簡抗字第7 號之承審法官有端股、倫股二人相同。 該二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 項第7 款之事由,應自行 迴避。又鈞院104 年度抗字第83號合議庭之承審審判長法官 為端股,陪席法官為仁股、受命法官為行股,承審審判長端 股法官已有既定成見主觀意思加諸於自由心證,已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 定,鈞院端股、倫股、仁股、行股均應迴避等情。二、經查:本法院104 年度抗字第83號承審法官為義股、忠股及 後股,聲請人應是將本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14號案號誤載為 104 年度抗字第83號,合先敘明。又本合議庭認本件無迴避 之情形,茲說明於下:
㈠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 項第7 款之立法理由「(民國24 年2 月1 日訂):第7 款推事未參與前審之裁判,僅為他項 訴訟行為,如參與言詞辯論證據調查者,尚無拘於成見之虞 ,自毋庸使之迴避;」、「(92年2 月7 日修訂;第七款規 定:
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更審前之裁判」,依其文義解釋, 凡在更審前曾參與該訴訟事件裁判之法官,不問係在何審級 ,均包括在內。若該訴訟事件發回多次,而原審法院法官員 額較少,勢必發生無法官可執行職務之情形。又依修正後第 四百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 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斷基礎,故該訴訟 事件於發回或發交後縱仍由參與更審前裁判之法官審理,亦 不致有所偏頗,而有迴避之必要,爰修正第七款,將此部分 規定刪除。」,可知立法者對「法官應迴避」之情形,規定 非常嚴格,以法官未參與前審裁判為迴避要件,其它如參與 言詞辯論證據調查者,尚無拘於成見之虞,自毋庸使之迴避
;」本件聲請人主張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 包括「非訴訟事件」,顯對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 項第7 款 規定容有誤解。
㈡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⒈法官有 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⒉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 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 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 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倘僅憑當事人之 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 證據不為調查、鑑定,尚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若法官僅係 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在當事人主觀 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亦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 當事人主張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 、第284 條之 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諸最高法院 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自明(另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 39號裁定、86年度台抗字第265 號裁定亦同此見解),應先 敘明。
㈢受命及陪席法官部分:本件聲請人就受命及陪席法官部分並 未提出迴避之事由,也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是此部分之 聲請為無理由。另承審法官(仁股)已調離本法院,應無迴 避之情形。
㈣審判長法官部分:聲請人以審判長法官承審其抗告之本法院 104 年度簡抗字第7 號、104 年度抗字第83號、104 年度抗 字第114 號、104 年度聲再字第3 號,是審判長法官參與本 件104 年度聲再字第3 號裁判,已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迴避等情,查,本 件審判長法官除本法院104 年度抗字第83號外,確有承審上 開案件,惟承審前揭案件與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間有何關係 ,聲請人並未說明及提出相當證據釋明,空言指述,本合議 庭認聲請人主張上開之迴避事由,與前開「於訴訟之結果有 利害關係」、「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之迴避要件不合,本 合議庭實難認定有迴避之事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指述之事由,與迴避之法律構成要 件有間,是其聲請承辦審判長法官及承辦法官迴避為無理由 ,本件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