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盈瑄
代 理 人 陳育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一、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 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二、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 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子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 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