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許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有關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並依法定格
式提出債權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
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二、請提出龍潭房屋租約影本,釋明聲請人與何人同住?聲請人
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並請提出聲請
人全戶戶籍謄本。
三、釋明聲請人配偶有無工作能力?為何有賴聲請人扶養而無法
協助分攤家庭生活開銷?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102 、103 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四、聲請人稱其需扶養岳父蔡皆成,請釋明為何有扶養聲請人岳
父之必要?聲請人岳父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聲請人、配偶
及其岳父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
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岳父102 、103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五、釋明聲請人有扶養其姪許志得之必要。許志得現有無領取社
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六、聲請人每月預計可還款之金額為何?還款之來源為何?
七、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
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加油費等收據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