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趙清山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1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人 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 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狀 態而言,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 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有 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之目的。從而評估債務人是否 具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時,非仍由債務人以維 持過去慣常之寬逸生活為度,或任由債務人主張其基本生活 費用數額,而應係審酌債務人於維持一般人基本生活情況下 ,盡其能力清償仍無法負擔債務時方符之,始不致墜入債務 清理道德風險陷阱之中。故判斷債務人是否陷於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應就債務人收入及合理支出範圍, 綜合判斷其清償能力,洵為正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負欠金融機構債務,於消債條 例施行後,曾於民國104 年9 月間向包括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在內之 全體債權人調解,然因聲請人希望每月向全體債權人還款總 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 元,但台新銀行要求每月還款1, 4000元,差距過大,聲請人實無法負擔該還款條件,以致調 解不成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 0 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 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104 年9 月間向包括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銀行 在內之全體債權人調解,然有聲請人所陳之調解不成立之情
,有本院104 年度消債調字第214 號卷宗(下稱調解卷)及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憑,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已踐行 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所定調解前置程序。是聲請人聲請 本件更生,本院即應就聲請人之清償能力(各項財產及收支 狀況)與台新銀行所提出之清償方案予以綜合審查,衡量聲 請人是否確實無法負擔該行所提清償方案,以判斷聲請人是 否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㈡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⒈聲請人自陳其名下除有2005年所出廠之機車乙輛外,別無其 他財產,而該機車出廠年份已久,堪認應供代步之用而無甚 財產價值。
⒉又據聲請人陳稱其目前任職於德寶家電股份有限公司,每月 底薪為25,210元,加班費大約是夏天旺季才加班,不一定有 三節獎金,在104 年度的加班時數比較少,因為公司的營運 也沒有很好等語(見調解卷第73頁背面、本院卷第10頁背面 ),並提出102 年及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4 年1 月至10月各月薪 資單為證。惟參聲請人於102 年度薪資所得為368,177 元( 見調解卷第13頁),平均薪資即為30,681元(368,177 元 12,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103 年度薪資所得為36 6,093 元(見調解卷第14頁),平均薪資即為30,508元(36 6,093 元12)。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伙食費、全勤獎金 、績效獎金、加班等給付,若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 性給與」之性質,均屬工資一部分,應一併列入聲請人之平 均薪資計算,是就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收入部分,本應加計除 底薪外之其他具勞務對價性之經常性給付,不因其發放名目 而異,是綜觀上情,堪認聲請人102 、103 年間每月平均所 得均為3 萬元左右。
⒊雖聲請人稱104 年度之加班時數較少導致其收入變少云云, 惟據聲請人104 年1 月至10月各月薪資單所示,聲請人每月 具勞務對價性之經常性給付詳如附表所示,依上開計算,聲 請人104 年1 月至10月每月平均所得約為37,048元,尚且比 102 年、103 年月平均所得約3 萬元較高,未見聲請人所述 其任職公司於104 年度營運狀況有顯然變差之情,就連聲請 人加班時數較少之104 年9 月及10月,亦均有32,500元以上 之所得收入。
㈢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包括:伙食費6,000 元、電 話費衣物等日常支出1,000 元、房屋租金4,300 元、工會福 利金健保費623 元、交通費1,000 元、水電瓦斯費2,000 元 等情(合計為14,923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本
院衡諸國民生活水準、桃園地區之物價、聲請人之經濟及家 庭生活狀況等情,認該部分之支出並無顯然過當之處,應予 列計。
㈣又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 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 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揆其立法意旨,係 以債務人受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者,對債務人日後 生活、資格、權利諸多限制,該等程序係債務清理最後之手 段,本不宜輕易開啟;復為節省司法資源,債務人得自主解 決債務,利用程序外之協商或調解機制,為迅速有效之自主 性解決,而此程序之進行,有賴當事人間協力配合,以誠信 為基礎,形成債務清理共識,因此在債務人對金融機構負有 債務情況下,基於程序選擇權,債務人應先為請求協商債務 清償方案或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此亦得藉以避免債務人利 用更生或清算程序脫免債務之清償,故在協商中債務人之清 償能力係就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為評估,若協商之清償方案 已為債務人當時清償能力所能負擔,即應認債務人並無不能 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以本件而言,若以聲請人上開 每月平均所得至少3 萬元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 ,仍有餘款15,077元(30,000元-14,923元)可資清償債務 ,應足敷支應上開調解方案之還款金額14,000元,遑論聲請 人於104 年1 月至10月平均月所得為37,408元,扣除調解方 案之14,000元後,並無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之情。此外,聲請 人雖聲稱伊除負欠金融機構債務外,另有積欠朋友債務云云 (見本院卷第10頁背面),惟亦自承此部分沒有憑據(見本 院卷第10頁),本院殊難採信聲請人之前開主張為真正,而 無從列為以聲請人現有資力,有無清償前開借款債務能力之 參考。本院以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支、負債及身體狀況等 情節綜觀衡量,聲請人仍應有履行上開調解方案之可能,是 堪認聲請人客觀上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之情形。
四、綜上所陳,聲請人固經與債權人進行前置調解程序而不成立 ,惟依其自述仍有相當收入而具履行上開清償方案之能力, 尚非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聲請人係主觀 上認該行所提上開清償方案為自己經濟上所不堪負荷等事由 ,而不願同意該調方案,或係期使直接聲請進入更生程序, 而虛應前置調解程序,致使調解破裂,是縱有債務調解不成 立之形式,仍應認與聲請更生之要件有所不符,難謂聲請人 有行債務清理之誠意而有保護之必要。則其聲請更生尚與消
債條例第3 條所定「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法定要 件未合,且又無從命其再補正,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其更生 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附表:(以下為未扣勞健保、工會費前,單位均為新臺幣)┌────────┬────────┬────────┬────────┐
│104年1月 │104年2月 │104年3月 │104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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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薪25,210元 │底薪25,210元 │底薪25,210元 │底薪25,210元 │
│勞務津貼2,000 元│勞務津貼2,000 元│勞務津貼2,000 元│勞務津貼2,000 元│
│伙食津貼1,800 元│伙食津貼1,800 元│伙食津貼1,800 元│伙食津貼1,800 元│
│加班費12,343元 │加班費6,149 元 │加班費8,150 元 │加班費7,878 元 │
│合計:41,353元 │合計:35,159元 │合計:37,160元 │合計:36,888元 │
├────────┼────────┼────────┼────────┤
│104年5月 │104年6月 │104年7月 │104年8月 │
├────────┼────────┼────────┼────────┤
│底薪25,210元 │底薪25,210元 │底薪25,210元 │底薪25,210元 │
│勞務津貼2,000 元│勞務津貼2,000 元│勞務津貼2,000 元│勞務津貼2,000 元│
│伙食津貼1,800 元│伙食津貼1,800 元│伙食津貼2,400 元│伙食津貼2,400 元│
│加班費8,949元 │加班費10,973元 │加班費11,745元 │加班費9,537 元 │
│合計:37,959元 │合計:39,983元 │合計:41,355 元 │合計:39,1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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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 │104年10月 │ │ │
├────────┼────────┼────────┼────────┤
│底薪25,210元 │底薪25,210元 │以上總計為: │ │
│勞務津貼1,200 元│勞務津貼1,000 元│374,078元 │ │
│伙食津貼2,400 元│伙食津貼2,400 元│每月平均為: │ │
│加班費3,720 元 │加班費3,934 元 │37,408元 │ │
│合計:32,530元 │合計:32,54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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