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4年度,419號
TYDV,104,家聲,419,201511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關 係 人 賴李阿香
      李依婷
      賴嘉慶
      廖賴美麗
      賴蔡玉英
兼共同
送達代收人 賴連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1474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 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 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乾龍之債權人,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7年度繼字 第1474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業 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查詢單等 為證,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 。又經本院調閱前揭拋棄繼承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