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4年度,134號
TYDV,104,家救,134,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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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譚馬丁
代 理 人 李怡卿律師
關 係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景仁養院
法定代理人 陳菊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 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即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 第596 號家事非訟事件),無力支出聲請費用,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乙份(附於上述本案 卷內)以為釋明,且核其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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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