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716號聲 明 人 鍾葉足妹 鍾梅芳 鍾愛儀 鍾蘭芳 鍾文通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鍾日煥(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鍾日煥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明人鍾葉足妹、鍾梅芳、鍾愛儀、鍾蘭芳應於拋棄繼承聲 請狀上簽名及蓋章。二、聲明人鍾葉足妹、鍾梅芳、鍾愛儀、鍾蘭芳、鍾文通應於繼 承權拋棄書上簽名及蓋章。三、聲明人鍾葉足妹、鍾梅芳、鍾愛儀、鍾蘭芳、鍾文通應提出 與上揭文件所蓋用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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