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716號
TYDV,104,司繼,1716,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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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716號
聲 明 人 鍾葉足妹
      鍾梅芳
      鍾愛儀
      鍾蘭芳
      鍾文通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鍾日煥(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鍾日煥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鍾葉足妹鍾梅芳鍾愛儀鍾蘭芳應於拋棄繼承聲
  請狀上簽名及蓋章。
二、聲明人鍾葉足妹鍾梅芳鍾愛儀鍾蘭芳鍾文通應於繼
  承權拋棄書上簽名及蓋章。
三、聲明人鍾葉足妹鍾梅芳鍾愛儀鍾蘭芳鍾文通應提出
  與上揭文件所蓋用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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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