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156號聲 請 人 陳秀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禎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分別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二、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 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 請併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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