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427號
TYDV,104,司拍,427,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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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鄧桂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月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施月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
   類謄本。
 三、聲請人所提本票未載明發票日及到期日,故請另提出債權
   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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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