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39號聲 請 人 陳鎮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瓊珠、張智忠、張家鳳、張家祥、董立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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