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968號債 權 人 生活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依宸非訟代理人 陳獻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凱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就請求給付水電、瓦斯費及損害賠償部分,請提出相關費 用單據釋明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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