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752號
TYDV,104,司促,24752,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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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752號
債 權 人 金滿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建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
   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於聲請狀上蓋用債權人管理委員會之大章,並由法定代理
   人(即主任委員)簽名或蓋章。
 三、更正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自
   104 年3 月份起欠繳之各期管理費,因管理費係按月給付
   ,自不得均以104 年3 月30日為利息起算日,請更正改以
   最後一期管理費清償日之翌日起算,亦得以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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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