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752號
債 權 人 金滿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建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
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於聲請狀上蓋用債權人管理委員會之大章,並由法定代理
人(即主任委員)簽名或蓋章。
三、更正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自
104 年3 月份起欠繳之各期管理費,因管理費係按月給付
,自不得均以104 年3 月30日為利息起算日,請更正改以
最後一期管理費清償日之翌日起算,亦得以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