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741號
債 權 人 方淑貞
債 務 人 中泰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查債權人就系爭支票(票號:AH0000000 、AH0000000 )提
示日即退票日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
,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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