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46號債 權 人 黃雅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盛明(即黃政熙之繼承人)、林月嬌(即黃政熙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被繼承人黃政熙之繼承系統表。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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