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646號
TYDV,104,司促,24646,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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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46號
債 權 人 黃雅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盛明(即黃政熙之繼承人)林月嬌(即
黃政熙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被繼承人黃政熙之繼承系統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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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