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517號
TYDV,104,司促,24517,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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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517號
債 權 人 暐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淯璽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4
   年11月2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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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暐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淯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