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517號
債 權 人 暐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淯璽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4
年11月2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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