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511號
債 權 人 丁志賢
債 務 人 IGNACIO ROWENA RAMOS(羅葳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惟查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
利息之部分未提出釋明文件。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