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335號
TYDV,104,司促,24335,2015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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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335號
債 權 人 嘉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
債 權 人 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國際大郡巴黎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
  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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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