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85號
債 權 人 音悅桂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秋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巫新閔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巫新閔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 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爰依上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