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614號
TYDV,104,司促,23614,2015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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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1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駿興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美惠

債 務 人 謝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貳萬伍仟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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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興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