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296號
TYDV,104,司促,22296,2015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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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96號
債 權 人 陳進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莊景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4 年10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莊 景淳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其地址。該 裁定已於104 年10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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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