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42號
TYDV,104,勞訴,42,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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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吳世樑
      吳世誠
      黃正義
      劉邦益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陳安民等與被告立誠物流企業社即謝文瑞間請
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追加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其他多名勞工受僱立誠物流企 業社即謝文瑞(下稱立誠企業社),負責運送台北農產運銷 公司之蔬果至全聯超市、各學校機關及公司行號等,立誠企 業社並委由第三人唐國棟代為管理及發放工資。惟自民國10 2 年間起,第三人唐國棟皆以各種理由延遲發放工資,另自 103年1月起,一再更改發薪日,迄今立誠企業社尚積欠聲請 人103年7月至9月份工資計新臺幣15萬3165 元未給付,雖雙 方約定於103年11月1日清償,未料屆期仍不為清償,經一再 催討,均置之不理。今已有多名勞工即陳安民等對立誠企業 社提起給付工資訴訟,刻繫屬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2 號事 件受理中,聲請人爰聲請追加為原告等語。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之意旨,係在求訴訟 之經濟,避免訴訟程序之延滯,兼保護被告之權益,以免被 告之訴訟實施權遭致損害。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立誠企業社間 給付工資爭執,已有其他勞工陳安民等對立誠企業社提起給 付工資訴訟,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勞訴字第42 號民事事件繫 屬審理中,而聲請追加為原告云云。惟查,本案原訴已進行 4 次言詞辯論程序,所應調查之證據及訴訟資料大致已經成 熟而得終結,倘遽行准許聲請人追加為原告之聲請,勢必得 再就追加部分調查證據,並被告尚須另外提出答辯,將使原 訴之終結發生延滯,有礙被告之防禦及原訴之訴訟終結,自 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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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