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04年度,24號
TYDV,104,勞聲,24,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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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素靜
      黃襦玲
      鄭麗惠
      劉丹雲
      劉鳳珍
      林碧珠
      黃水芳
      蔡明利
      陳金木
      張玉娟
      張功熙
      范麗惠
      林春蘭
      劉碧霞
      陳素珍
      陳美簪
      劉秀硃
      賴潘粉妹
      蘇莉敏
      游劉玉雲
      蔡玉桃
      陳鳳如
      盧禮文
      黃紹麗
      劉雅琪
相 對 人 台品燒肉飯店
法定代理人 彭瑞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四年八月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劉丹雲黃水芳張功熙陳素珍陳美簪賴潘粉妹蘇莉敏游劉玉雲蔡玉桃陳鳳如劉雅琪林碧珠陳金木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 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調解成立在案,相 對人同意於104 年8 月7 日前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聲請人如附 表所示之薪資。惟相對人於約定履行期限屆至後,迄今尚未 履行前開給付,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104 年8 月7 日桃園市 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 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 ,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 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至其餘聲請人部分,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 簽名,不能簽名者,得使用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 理人蓋章或按指印,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及第30條第2 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4 年10月7 日聲請強制執 行時,僅有黃襦玲之簽名,經本院函請聲請人等補正,有本 院之通知書在卷可查,而經聲請人補正後,仍僅有如附表所 示之聲請人於聲請書上簽名,此有聲請人之補正狀可參,本 件聲請人劉丹雲黃水芳張功熙陳素珍陳美簪、賴潘 粉妹蘇莉敏游劉玉雲蔡玉桃陳鳳如劉雅琪、林碧 珠等人既經通知補正後,仍均於聲請書上簽名,揆諸上開說 明,聲請人劉丹雲等12人之聲請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又 聲請人陳金木因未於調解書上簽名,且未見聲請人陳金木委 任其他聲請人代為調解,是難認聲請人陳金木與相對人間有 調解成立,是聲請人陳金木之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四、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 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 依同法第59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之規定,再依非 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之規定,由相對人 負擔,併此敘明。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附表:
┌───┬───┬───────┐
│編號 │聲請人│相對人應給付之│
│ │ │金額( 新台幣) │
├───┼───┼───────┤
│1 │陳素靜│171,000 │
├───┼───┼───────┤
│2 │黃襦玲│80,000 │
├───┼───┼───────┤
│3 │鄭麗惠│31,450 │
├───┼───┼───────┤
│4 │劉鳳珍│46,982 │
├───┼───┼───────┤
│5 │蔡明利│64,627 │
├───┼───┼───────┤
│6 │范麗惠│35,360 │
├───┼───┼───────┤
│7 │林春蘭│29,892 │
├───┼───┼───────┤
│8 │劉碧霞│31,353 │
├───┼───┼───────┤
│9 │劉秀硃│64,570 │
├───┼───┼───────┤
│10 │盧禮文│50,290 │
├───┼───┼───────┤
│11 │黃紹麗│34,177 │
├───┼───┼───────┤
│12 │張玉娟│32,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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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