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財得
被 上訴人
被 告 丁愛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謝憲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