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4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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