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8號原 告 呂亦芬訴訟代理人 呂明鐘被 告 魏榮吉訴訟代理人 鄧彬成被 告 魏芙蓉 魏秀雨 魏創志 魏創榮 魏秀洪 魏創興 魏椿權 魏聲權 郭陳罔市 魏秀針 魏乘燈 魏乘政 魏乘洋 魏乘營 魏乘烜 魏一玄 魏廷儒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麗雲被 告 呂理銘 陳添旺 陳國珍 張幸熙 魏銓興 魏銘興 魏明慧 游曾美月 曾金燕 曾義興 曾義榮 曾義華 曾春霞 朱素貞 朱素玉 朱素枝 朱見雄 朱祐仟 邢建昌 邢淑敏 邢淑慧 彭魏招妹 李魏美妹 鄭紹俊 鄭媚媖 鄭紹塘 鄭媚娟 鄭媚娥 魏乘泉 魏郁蓉(原名魏秀淑) 魏秀洪 魏秀華 魏秀香 魏秀銂 魏秀琴 魏秀麗 魏乘法 原住臺中市北屯區松茂里4 鄰松竹路2 魏乘曜 魏秀玲 邱靜江 蔡豐華 邱桂華 蔡美華 蔡蓉禎 廖紫柔 謝廖阿春 廖萬清 廖惠玲 廖萬從 廖美慧 廖文祥 廖淑文 廖文淵 廖芳儀 江張春子 張碧輝 張雅櫻 朱秀眉 朱世宏 朱世明 朱秀玲 鍾明宏 鍾有鳳 鍾清鳳 鍾榮鳳 黃秀鳳 黃秀珠 黃信海 黃信志 黃姿茹 黃佳瑛上 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鳳琴被 告 黃敬筌法定代理人 洪如朋被 告 魏蘇牙 黃葩 魏黃靜妹 蘇廖玉葉 鍾順源 陳魏金枝 廖李玉燕 余建霖(即被告余桂枝之承受訴訟人) 余業偉(即被告余桂枝之承受訴訟人) 余業彬(即被告余桂枝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方秀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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