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94號
原 告 洪青命
訴訟代理人 郭哲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中文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原
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275元
(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被代位人之被繼承人權利範圍被代位
人權利範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