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3年度,74號
TYDV,103,親,74,2015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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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74號
上 訴 人 林榮峰
      林呂來有
      林晏
      林朕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守儀等間因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本院103 年度親字第74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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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