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74號
上 訴 人 林榮峰
林呂來有
林晏
林朕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守儀等間因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本院103 年度親字第74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