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許平上
訴訟代理人 徐秀琴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胡湘台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田鎮豪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江俊儀
訴訟代理人 江部長
被上訴人 邱坤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 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