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謝榮麟即榮麟室內設計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蔡政峯律師
被 告 許鄭慶華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複 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