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60號
原 告 項小玲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
被 告 劉陳喜枝
劉奕生
劉奕光
劉芷青
劉學水
黃進福
黃國華(原名黃國男)
林木春
黃秀菊
黃育相
黃木貴
黃誠慧
劉京妹
劉寶貴
被繼承人 劉黃來妹(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案由欄關於「請求離婚等」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分割遺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即明。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