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75號
TYDV,103,司執消債更,175,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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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5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唐美英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93 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6,600 元 ,每1 個月為1 期,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 為475,200 元,清償成數為6.73% (若以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權本金總合2,463,909 元計算,其清償成數已達19.29 %)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 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其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職 權調閱債務人103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 卷可稽,又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475,200 元,是本件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103 年6 月24日聲請更生,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所載,其於101 年7 月1 日至8 月31日任職於達智人力資源 管理公司( 總收入為59,329元) ,102 年10月1 日至102 年 11月30日任職立亞企業社( 總收入為55,716元) ,另任職於 韋得企業社( 總收入9,088 元) ,103 年2 月17日至103 年 6 月5 日任職御禾園護理之家( 總收入101,973),另經債務 人到院陳述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任職日期外,餘均 在家帶小孩未有工作收入,有本院104 年5 月14日訊問筆錄 在卷可參,故債務人聲請前兩年即101 年7 月至103 年6 月 收入總額為226,106 元,不經扣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 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即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 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經家宥有限公司派駐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擔任護理人 員,據前開公司提供債務人104 年5 月至10月薪資表,債務 人薪資分別為28,346元、29,346元、28,346元、28, 346 元 、29,346元、28,346元,平均實領薪資為28,680元( 薪資結 構含本薪、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 ,另經債務人任 職公司表示,該公司並未發給年終獎金,僅於中秋、端午節 各發給1,000 元獎金( 換算每月約167 元) ,是以,就債務 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收入以28,847元計算尚屬合理。 ㈢債務人與配偶高振川育有三女一子< 長女85年8 月28日生, 現就讀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次女89年6 月26日生,現就 讀內壢高中一年級;參女94年11月27日生,現就讀內壢國小 ;長子101 年3 月13日生> ,現均有受扶養之必要,並據債 務人提出學雜費繳費單等為證;據債務人稱高振川現職為送 貨員,每月收入約45,000元至55,000元,有本院104 年5 月 14日訊問筆錄及本院職權調閱高振川103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債務人並陳報高振川收入於 扣除個人生活支出、更生還款、房租( 依租約所示每月 14,000元) 及長女扶養費外,就其餘三名子女之扶養費,仍



願與債務人平均分擔,依高振川薪資扣除所列支出觀之,分 擔比例尚屬合理;債務人就其個人生活費及次女、參女、長 子扶養費數額,另向本院陳述願勉力節省生活開支僅依行政 院內政部公告之103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數額10,869元 列計( 子女扶養費依上開數額六成計算,並與配偶平均分擔 ,債務人列計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合計為20,652元 ) ,亦足認其實已節儉開支用以盡力清償。則債務人既係提 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得扣除支出後餘額之81%列入還款「 計算式:475200÷(28847 ×00-00000×72)=0.81」,則 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 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 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況依辦理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 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則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 必要支出後,已達盡力清償之標準,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已 展現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 清償而應認可。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 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 金額475,2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 之還款金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 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載各債權人每期應分配之金額,為求債 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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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