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碧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詩婷
陳儀銖
陳弘奇
陳霈臻
江鈞悅
江松峰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江念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86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193,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84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