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9號
TYDV,102,醫,9,2015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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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9號
原   告 羅秀英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被   告 楊之東
      張煥禎即壢新醫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現正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調偵字第567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後因轉介調解不成立,改分為104 年度調偵字第759 號( 下稱系爭偵查案件)偵查中之事實,非俟系爭偵查案件之刑 事偵查終結,本件之民事訴訟即無法判斷為由,命在系爭偵 查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系爭刑事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103 年度調偵字第567 號、104 年度調偵字第759 號業 務過失傷害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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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