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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647號
TYDV,101,訴,1647,2015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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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47號
原   告 慈善寺
法定代理人 楊碧城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道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鵬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桃園市政府為被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又地方制度法內 所稱之地方自治團體,指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 位之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 體,依地方制度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 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 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 轄市概括承受,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前段、第14條、第87 條之3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查桃園縣因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即「桃園市 」,原「桃園縣中壢市公所」隨同改制「桃園市中壢區」而 成為地方行政區域,參照上揭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本件原被 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之權義應由「桃園市政府」概括承 受,自應由「桃園市政府」承受本件訴訟,本院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78 條之規定,裁定命由桃園市政府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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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