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341號
TYDM,104,訴,341,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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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弘元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181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弘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 3 年8 月11日9 時2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 市○○區○○○路000 號敏盛綜合醫院電梯內,趁劉傳景不 備時,伸手搶奪劉傳景上衣口袋內之新臺幣29,900元後逃逸 ,遂為劉傳景發現,適為路人合力將被告逮捕,送交前來處 理之警員。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嫌 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弘元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04 年11 月10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 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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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