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697號
TYDM,104,聲,4697,2015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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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杞再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89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杞再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杞再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於民國103 年9 月 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 刑人於104年11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4 年1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 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5 年5 月5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4 月1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 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 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 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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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