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694號
TYDM,104,聲,4694,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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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宛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宛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宛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9 月,於民國102 年7 月3 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於104 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受刑人㈠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等罪,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77 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又於98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 審訴字第3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6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揭編 號㈠、㈡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 第19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㈢復於100 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緝字 第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2 月確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 第58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 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23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 上訴字第17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㈤另於101 年間因施用 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 4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編號㈢、㈤所示之 罪,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979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繼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948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0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2 年7 月3 日入監執行一 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 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6 月2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5 月 1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1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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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