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633號
TYDM,104,聲,4633,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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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紀宏(原名張紀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841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紀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7 月 30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4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 改造手槍1 枝,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認具有 傷殺力,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 、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 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 、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此為該條 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業已死亡,遂以 104 年度偵字第1448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至前述 案件中所扣案如附表所示改造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 送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 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 力等情,此有該局104 年7 月2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定書1 份在卷足憑,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改造手槍1 枝屬 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 數量 │鑑定結果 │
├──┼────────────┼───┼──────┤
│ 一 │改造手槍1 枝(含彈匣1 個│ 1 枝 │擊發功能正常│
│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 │,可供擊發適│
│ │45號) │ │用子彈使用,│
│ │ │ │認具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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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