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927號
TYDM,104,聲,3927,2015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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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清標
上列被告因檢察官聲請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8
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被告生日「民國○○年○月○日生」,應更正為「民國○○年○月○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生日之部分, 存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誤寫之顯然錯誤, 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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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