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927號
TYDM,104,聲,3927,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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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清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4年度執聲字第2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七項假麻黃鹼及第一項麻黃鹼成分之粉末壹包(驗餘淨重壹佰捌拾伍點捌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清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 被告死亡,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而扣案含第四級 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鹼及第1項麻黃鹼成分之粉末1 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如已構成犯罪,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61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0 4年度審易緝字第50號、104年度審訴緝字第57號判決公訴不 受理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粉末1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 項 假麻黃鹼及第1項麻黃鹼成分,驗餘淨重為185.87 公克,此 有該實驗室所出具之民國103年1月1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嗣再經本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定上開粉末所含麻黃鹼及假麻黃鹼之純度,其中測 得麻黃鹼純度約25%,驗前純質淨重約46.35 公克;假麻黃 鹼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135.36公克,此有該局所出 具之103年8月1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附卷為 憑,上開數量顯逾法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一經持有,即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 項之持有逾量第四級毒品 罪,承前揭判決意旨,上開扣案物自係違禁物無訛,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 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 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而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 在,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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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