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尼品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坤盛
被 告 陳顥仁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
第6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518號 、第8573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顥仁前因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之罪嫌、藥 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 藥罪,被告尼品貿易有限公司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7條法人之 或其他從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之罪,而應科以該條 之罰金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518號、 第8573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 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而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此 有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 年10月7 日衛中會藥字第 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10月 12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同局100 年10月12日FDA 藥 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局100 年10月12日FDA 藥字第0000 000000號函、同局100 年11月24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 函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其供承在卷,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
├──┼────────────┼────┤
│ 1 │羅漢果沖劑 │11盒 │
├──┼────────────┼────┤
│ 2 │咳嗽藥水 │757罐 │
├──┼────────────┼────┤
│ 3 │蛔蟲藥 │216顆 │
├──┼────────────┼────┤
│ 4 │綜合感冒藥 │39罐 │
├──┼────────────┼────┤
│ 5 │清草油 │24罐 │
├──┼────────────┼────┤
│ 6 │INSTO眼藥水 │39盒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