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4年度,1586號
TYDM,104,壢簡,1586,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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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壢簡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榮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17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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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